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建字第15號
原 告 慶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雲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泓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玹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
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為「臺中市○○區○村路00號」,有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亦無特別管轄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