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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48號
原      告  董秉家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劉安信  

            劉彥忠(原名:劉卜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經查被告戶籍地址均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