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勤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承食品生技有限公司間113年度建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