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相信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對原判決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77,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其之上訴利益為2,2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