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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特欣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訴訟代理人  張瑞恩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龍燦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懿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