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特欣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訴訟代理人 張瑞恩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龍燦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懿修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