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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9號
反訴  原告   董思妤即安科機電工程行
即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反訴  被告   石尚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顏和勇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關於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之反訴部分,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承攬「鹿野農村產業創生館暨周邊環境改善統包工程」之「水電弱電消防工程」及「配管配線及設備安裝」工程(下稱鹿野工程),依承攬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鹿野工程、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之追加工程款及保留款,就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部分,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依上開規定,此部分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反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