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張華山
代 理 人 謝明佐律師
相 對 人 高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聲
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
,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及專
用委任狀正本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提
起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90號受理在案,而本院
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