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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盈政 
代  理  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13號受理在案,而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