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許城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張俊文律師
被上訴人 楊威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上列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另提出匯款資料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