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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許城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張俊文律師
被上訴人    楊威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上列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另提出匯款資料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