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葉駿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二頁第十九行關於「乙○○甫成年,甲○○另2名子年未成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甫成年,甲○○另2名子女未成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