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岡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旻諵
代 理 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號事件開庭時當庭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