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自強、魯政華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