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鑫盛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杰
被 告 皇緯焊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麗
原告與被告皇緯焊接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0,000元,暨其中3,000,000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2,55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000,000元部分應加計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同年11月15日前一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87,53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37,534元【計算式:本金3,000,000元+利息87,534元+本金2,550,000元=5,637,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