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吉
原告與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1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2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91,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