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潤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