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坤富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