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癮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鴻防水防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