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蔡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林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路竹區北嶺段284地號土地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4,09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62.61㎡×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4,844,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