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陳榮富
訴訟代理人 徐弘儒律師
柯凱洋律師
被 告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32,500元(即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32,500元(計算式:11,932,500元+300,000元=12,2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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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6) | |
| 臺南市○區○○○段00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2) | |
| 臺南市○區○○○段00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 | |
| 臺南市○區○○○段00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 | |
| 臺南市○區○○○段00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