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桐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居財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玖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4,065,690元,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5%計算之利息,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3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4,067,3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7,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