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弘靂綠能科技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宏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