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歐佳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4日113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