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超島環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修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黃瑞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7,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瑞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