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郭愉嘉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向被告投保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00號「三商美邦祥安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及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00號「三商美邦新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契約均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