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黃郭美香
黃天賜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601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6日送達予原告,而原告就前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9月10日以113年度重抗字第3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4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