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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列明被告○○○之姓名暨可供送達之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