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陸錦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復騰電機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聲請程式尚有欠缺,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