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陳建財
代 理 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鍵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鍵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