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鄧惠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舜澤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債權讓與證明書、被繼承人鄧志強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向該管法院查詢鄧志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