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天人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麗貞
被 告 李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13,30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 | | 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
| | | 354㎡×33,576元/㎡=11,885,9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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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60㎡×18,100元/㎡=6,516,000元 |
| | | 186㎡×18,100元/㎡=3,366,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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