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鴻麗台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與被告蕭洪秋香等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