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精銳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廷駿
原告與被告鴻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76,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2元;惟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應予扣除,故應再補繳22,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