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46,92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46,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