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雅婷間113年度訴字第100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13元(39,078元-17,965元=21,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