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反 訴 原告
即被 告 張榕英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會計帳冊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7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4,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