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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許立楨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公司之信貸業務專員即訴外人蔡宜君員工編號08227,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至20日期間,要求原告先暫緩借貸原先已核準之國泰信貸流程,且於同月20日要求原告取消國泰已核準信用貸款之聯徵,並說會在當日完成撥款。原告在申請核貸時已事先在借貸款項用途註明為證券投資,並再三告知已有購買有價證券,其交割期限為同年月21日上午10點前,如對方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撥款,則會優先辦理國泰信貸款項作為交割金額用途,然而蔡宜君卻在已知這些前提下仍要求原告取消國泰已核準信用貸款之聯徵,並不止一次在電話中說明20號當日對保完成即可以撥款,卻在原告取消國泰聯徵事後突然告知當日無法完成撥款,會延後至隔天,造成原告發生違約交割之事實。
 ㈡承上,因被告無法在錄音內容答應之期限完成撥款致原告受有損失共計新臺幣(下同)1,350,899元,茲就請求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⒈精神撫慰金5萬元:因被告失誤造成違約交割之事實,令原告至今仍無法再行證券開戶、證券交易等行為,且對往後一切金融機構在查詢信用聯徵記錄,皆留下巨大污點,影響甚深。⒉違約交割金40,578元。⒊現金股利、配股相應股數現價之損失1,260,321元:原告之證券戶因違約交割,強制平倉於111年10月19日現股買進成交價為285元的保瑞(股號6472)1張及同月20日融資買進成交價為270元保瑞1張,因違約交割事實造成原告之證券戶被強制平倉所有庫存現股,此非經原告意願之時間點出售,故被告應以判決日或和解當日最後收盤價之價差(含現金股利、及配股相應股數之現價),彌補原告之損失。而112年7月6日除息發放現金股利8元,2張面額為16,000元,扣除匯費10元,實際損失為15,990元;於112年8月10日股票配股2.99元,2張面額配股後為2,598股,乘以今日即112年10月5日收盤價636元,扣除證交稅及台新證券賣出手續費賣出所得,實際價格為1,646,665元,扣除成本393,790元及融資成本利息8,544元,實際損失為1,244,331元,以上合計1,260,321元。若無被告公司遲而生之上開損害,實際損失為原告當時已購入之有價證券之金額或至今(依起訴日之收盤價)未售出之價差(計算公式已包含稅金、利息、手續費等)。爰依民法第216條、231條、247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50,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係於111年10月14日透過網路線上向被告公司申辦信用貸款(下稱系爭貸款),被告於取得原告所簽署上開申請書後,旋即指派蔡宜君辦理系爭貸款後續申貸事宜,蔡宜君即於111年10月17日起迄同年月21日連績5天合計共19通電話,舆原告聯絡申辨事宜。而被告公司於審視原告所提供之相關財力證明資料後,即核貸系爭貸款,原告並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9分以電話線上對保方式,完成系爭貸款約定書之簽署,然因原告前經訴外人國泰世華銀行核貸後經其取消之信用貸款聯徵紀錄遲至次日(21日)才予以刪除,致被告公司僅能於訴外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刪除國泰世華聯徵資料之笫一時間即當日上午11時22分左右,儘速將系爭貸款款項匯入原告之指定帳戶内。
  ㈡其次,依下列電話錄音譯文,可證蔡宜君從未承諾、保證系爭貸款款項能於111年10月20日撥入原告之指定帳戶:
 ⒈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03分05秒電話錄音譯文「專員:有,好,因為這個可能會如果說呃到時如果你確定真的是要撥我們家的話,那可能會有遇到一個就是國泰那邊會佔了你的聯徵額度,因為他會暫時的掛在聯徵上面,但是沒關係,我跟你說我們我們就一步一步來,因為我們這邊我也要先確定我們的額度有多少,我們再要不要先去取消國泰的這個這個方式。」、「專員:你懂嗎?我現在我也不敢跟你先說你趕快先去取消,不然正常應該是要啦,可是因為我現在我也不能夠確定我們的額度跟跟這些東西,所以你先不要動,我怕到時候因為這是交割款,這不能開玩笑。」等語(審訴卷第295頁),足見蔡宜君於被告公司尚未核貸貸放金額前,即曾向原告說明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會佔用其貸款額度,並建議原告是否取消國泰世華貸款視被告核貸金額再決定,嗣原告續問蔡宜君可否今日(20日)撥款,蔡宜君僅表示趕一趕以及須原告配合取消國泰世華貸款等語,從未向其承諾今日(20日)即可撥款,此有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03分05秒電話錄音譯文「客戶:對對對對,所以所以我想問一下,那那今天可以拿到嗎?因為我明天就交割了。」、「專員: 呃……我、我我幫你我幫你趕我幫你趕,但是,到時如果說假設真的確定是要配合我們這邊的話,那你也要麻煩你幫我們打到國泰那邊,就是要去取消這樣子,好嗎?」。
 ⒉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56分28秒電話譯文「專員:呃噢,你等我一下噢……我我知道了 !你我你現在先幫我打去國泰,我待會兒幫你轉,然後你幫我跟他說,就是你要取消你的聯徵,我們這筆款項才可以撥款成功,才可以今天幫你撥款」等語,可知蔡宜君於被告公司確定核貸金額新台幣95萬元後,再次致電原告表示系爭貸款額度已核准,需要原告協助向國泰世華取消國泰世華聯徵紀錄,系爭貸款款項今日才可撥款,是以蔡宜君僅向原告表示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於今日(20日)删除後,今日方可撥款,並非向其承諾今日一定撥款。
 ⒊被告公司於原告完成系爭貸款之簽署後,即續行後續系爭貸款款項撥款作業,惟被告公司撥款前發現國泰世華聯徵纪錄仍未刪除,被告撥貸中心無法進行錄作業程序,蔡宜君得知後,儘速與原告電話聯絡,表示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未删除, 尚未撥款,被告於明日方可撥款,此觀l00年00月00日下午4點47分49秒電話錄音譯文「專員:喂,許先生你好,我知道我知道,不好意思、我跟你說一下,因為我們這邊還是沒有,就是沒有撥款入帳,可能是國泰那邊他聯徵撤得太慢了,所以我們這邊款後會要到明天才會才入帳喔」等語,可證蔡宜君於被告公司發現國泰世華聯徵紀錄仍未刪除,無法於20日撥款後,即致電原告無法完成撥款之緣由。
 ⒋蔡宜君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點24分02秒再次致電原告,再次向原告表示已確定無法當日(20日)撥款,後原告續問可否於次日(21日)10點前撥款,蔡宜君明確向原告表示無法保證10點前可撥款,但於10點前會請撥款中心再撥款一次等語,此亦有該通電話錄音譯文「專員:許先生你好,我是渣打蔡怡君,不好意思,因為您剛剛在上課,就是我再跟你說,就是我們現在這邊啊,這筆款項,我們要到明天才有辨法入帳了。」、「客戶:那明天的什麼時候?10點以前有辦法嗎? 、「專員:我不能跟你保證能不能在10點以前,但我會在10點以前的時候,幫你重新試著,重新送撥貸一次看看,就是請我們撥款中心再撥款一次。」等語,可證原告向蔡宜君確認是否可於21日上午10時以前撥款,蔡宜君仍續向原告表示無法保證。
 ⒌依上開各筆錄音譯文,可知蔡宜君於辦理系爭貸款期間,即已向原告表示系爭貸款款項可否於111年10月20日撥入其指定帳戶,須視國泰世華聯徵紀錄是否於當日删除而定,無法承諾當日即可撥款,嗣於原告簽署系爭貸款約定書後,被告第一次撥款前,發現該聯徵紀錄仍未删除,蔡宜君第一時間即與原告聯絡,告知無法當日(20日)撥款之緣由,甚至原告追問可否於次日(21日)上午10 時前撥款,蔡宜君仍僅表示會於10點前再撥款一次,但無法保證撥款成功。基此,原告主張蔡宜君曾向其承諾系爭貸款會於111年10月20日撥入其指定帳戶乙節,顯悖於電話錄音譯文,核非事實。
  ㈢此外,原告稱其受有精神慰撫金、違約交割金、強制賣出保瑞股票所受112年現金股利、配股等損害,然綜觀起訴狀所載內容,就其請求權基礎付之闕如,被告實難就以法律上理由據以答辯,惟如前述,被告公司之業務人員蔡宜君從未向原告承諾、保證系爭貸款款項會於111年10月20日撥入其指定帳戶,是原告指摘被告無法於該日撥款致其受有精神慰撫金、違約交割金、強制賣出保瑞股票所受112年現金股利、配股等損害,顯與蔡宜君無涉。從而,被告公司對原告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98條、第229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68號判決意旨參照)。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專員蔡宜君於112年10月17日至20日期間,要求原告先暫緩借貸原先已核準之國泰信貸,且於同月20日要求原告取消國泰已核準信用貸款之聯徵,並說會在當日完成撥款,然卻於原告取消國泰世華聯徵後告知當日無法撥款,遲至翌日始完成撥款,致原告發生違約交割而受有損害等語,固據提出國泰世華核准貸款簡訊、違約通知單、電話錄音譯文、原告與台新證券營業員LINE對話紀錄、客戶違約盈虧表、台新銀行綜合對帳單、證券對帳單查詢等件為證(審訴卷第17頁至第77頁)。
  ㈢然觀之原告與被告專員完整之電話對話譯文內容: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15分02秒「專員:我們撥款的時候會做聯徵回查,所以如果說有超過,就是我們核准,應該要提供額度,有可能額度就會變少,你現在好像有其他家嗎?」、「原告:國泰已經核准45萬。我想問一下,你們這邊的那個上限是多少?」、「專員:我會建議我們就是先用100萬七年的專案去跑」、「原告:100萬專案七年,好,如果你這邊100萬過了,我國泰那邊就不用了」、「專員:我跟你說,國泰那邊...就是因為他已經有核准出來,你就是先不要有任何動作,你等我一下好不好」、「原告:恩~因為我本來就只打算申請一家。」、「專員:我的意思是說,當然如果你國泰那邊撥了的話,假設我們這邊可以給到100,那最後撥款的時候我們就會直接扣,要撥款的時候,就要扣掉那45萬。」、「原告:我知道意思,所以我本來就只打算一家就好,這樣償還比較方便。」、「原告:你們算總行嗎?」、「專員:我們這裡算是總核,隸屬於總行,但是到時候如果說真的都確定,那也確定要跟我們做配合,我們也是可以直接做線上簽約,一樣可以線上對保」、「原告:然後就可以當天就會可以核發嗎?」、「專員:沒錯」;000年00月00日下午5點44分56秒「專員:因為我們案件現在還正在就是用人工的方式跟主管做爭取,現在目前我們的案件他是先暫時做拒絕,他需要補上我們能夠去佐證你公司電話的一個資訊,因為你保公所,因為你們公司沒有幫你們投保嗎?」、「原告:我們跟公司沒有正式簽勞動合約」、「專員:了解我現在有試著去幫您再其它的一些資訊上面去申覆上去。我們現在就是用薪轉的部分當成你的財力那我幫你用其它的公開資訊的方式,試著去申覆看看能不能夠去佐證我們徵審要的東西」;000年00月00日下午1點39分26秒「專員:我昨天不是幫你找了很多的google資料附上去嗎,但是他們這邊還是沒有辦法去認,就是因為我們有一些制式的規範...但是如果說這裡可以把這公司電話加上去的話,我們案件就有機會救起來了」;111年10月20日上午10點36分52秒「專員:我就申覆上去看看,因為我們就剩最後這個機會...」;111年10月20日上午10點44分51秒「原告:我剛剛寄過去了,你幫看一下ok不ok,結果今天會出來嗎?」、「專員:我盡量幫你趕好不好,應該目前我們就是不用再補拉,就是我們這份資料,那我就是盡量今天回覆給你,但是真的比較沒能跟你保證,因為我們還是要看審查那邊的流程這樣子」、「原告:好,那如果回覆審查,它需要回覆內容你可以先再電話跟我講一聲」;111年10月20日12點31分56秒「專員:可不可以幫我截個網址或是整個畫面...」;000年00月00日下午1點34分49秒:「原告:那個等一下那個會有會出來嗎?」、「專員:你可不可以再等我一下?我還還還應該不會有,等一下應該還不會有,對阿,我覺得今天應該會來不及,你可以再等我一天嗎?明天好嗎?」、「原告:因為我要確認那個交割款項,我等一下就先辦國泰了」、「專員:你交割款已經要付了嗎?今天嗎?還是明天?」、「原告:明天十點以前要付,所以我覺得來不及,」、「專員:那你再等我一下子時間好嗎?」、「原告:好」、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3分5秒「專員:現在阿我們可能還會碰到一個問題,你國泰那邊阿,就是他已經核准出來了你沒有撥嘛對不對?因為這個可能會如果說呃到時如果你確定真的是要撥我們家的話,那可能會有遇到一個就是國泰那邊會佔了你的聯徵額度,因為他會暫時的掛在聯徵上面,但是沒關係,我跟你說我們我們就一步一步來,因為我們這邊我也要先確定我們的額度有多少,我們再要不要先去取消國泰的這個這個方式。」、「專員:你懂嗎?我現在我也不敢跟你先說你趕快先去取消,不然正常應該是要啦,可是因為我現在我也不能夠確定我們的額度跟跟這些東西,所以你先不要動,我怕到時候因為這是交割款,這不能開玩笑。」、「原告:那那今天可以拿到嗎?因為我明天就交割了」、「專員:我幫你趕我幫你趕,但是,到時如果說假設真的確定是要配合我們這邊的話,那你也要麻煩你幫我們打到國泰那邊,就是要去取消這樣子」;000年00月00日下午3點56分28秒「專員:我們核准金額是95萬元,我們一樣是幫你分作就是7年84期去做繳款,那我們這個專案是綁約18個月,再來就是我們今天幫你完成撥款,我們今天帳管費用只要222塊...然後這裡我先跟你說明一下,我會需要麻煩你幫我打到國泰那邊去幫我取消那個聯徵...你現在先幫我打去國泰,我待會兒幫你轉,然後你幫我跟他說,就是你要取消你的聯徵,我們這筆款項才可以撥款成功,才可以今天幫你撥款」;000年00月00日下午4點47分49秒「因為我們這邊還是沒有,就是沒有撥款入帳,可能是國泰那邊他聯徵撤得太慢了,所以我們這邊款項會要到明天才會入帳喔...我們這邊撥款就是因為聯徵回查,就是還是有掛帳在上面」;000年00月00日下午5點24分02秒「專員:這筆款項,我們要到明天才有辦法入帳了,我不能跟你保證能不能在10點以前,但我會在10點以前的時候,幫你重新試著,重新送撥貸一次看看,就是請我們撥款中心再撥款一次」等語,有完整電話譯文附卷可參(審訴卷第249頁至第313頁)。
  ㈣則綜觀上開譯文前後內容,可見被告專員蔡宜君均有再三表示要等被告審核流程、且要等國泰世華聯徵紀錄刪除才能撥款等情,而被告專員雖於原告表示要先辦國泰後請原告再等他一下子時間等語,然亦係原告自行考量後願意繼續等待被告核准,被告專員亦未保證必定於112年10月20日或10月21日早上10點前撥款,則兩造自無就系爭貸款契約約定被告之給付日期(即撥款日期),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延遲撥款致原告受有損失,並依民法第216條、第231條、第247條請求被告賠償1,350,899元之損害等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31條、第216條、第24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50,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