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宏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113年10月11日上訴人透過其原審之訴訟代理人稱:本件決定不上訴了,所以不會繳費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可佐,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