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祐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建精密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7,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