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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平元  

            馬淑珍  



            陳慶林  

            陳慶賢  

            程黃美玉

            程陳玉盆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朝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國  


被      告  鄭杰榕  

            美佳龍化工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至雄  
被      告  芳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芳生  

被      告  芳笙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芳生  

被      告  承郁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樹  

被      告  誠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秋飛  


被      告  會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秋飛  


被      告  莊碧真  


            莊惠蘭  


            憶得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永川  



被      告  精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清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二項確認上訴人所有如附表需役地欄所示土地,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大社區萬金段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至上訴聲明第三項請求鋪設道路、設置管線部分,自經濟上觀之,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目的同一,爰不併算其價額。
  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需役地
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第二審裁判費
林平元
616-2
616-8
(1,248.16+658.37)X4017/8000X2,800X4%X7年=750,536
15,120
馬淑珍
616-2
616-8
(1,248.16+658.37)X3983/8000X2,800X4%X7年=744,183
14,925
陳慶林
616-3
616-9
(743.15+658.37)X1/2X2,800X4%X7年=549,396
11,025
陳慶賢
616-3
616-9
(743.15+658.37)X1/2X2,800X4%X7年=549,396
11,025
程黃美玉
616-5
616-10
(622.04+328.11)X1/1X2,800X4%X7年=744,917
14,925
程陳玉盆
616-6
616-11
(616.75+325.32)X1/1X2,800X4%X7年=738,582
14,730
備註:
一、土地坐落:均坐落高雄市大社區萬金段。
二、供役地:均為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地號土地。
三、面積單位: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元/平方公尺。
四、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五、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計算式:上訴人即原告所有土地面積X權利範圍X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各土地之申報地價X年息百分之4X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