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王瓊英
被 告 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浡生
被 告 陳香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兩造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惟本院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時,原告就其聲明請求:(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陳香如間於民國81年7月3日就被告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000股之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二)確認原告與被告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股東關係存在。(三)被告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第一項原告之股份移轉陳香如之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返還予原告。」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仍無法為具體明確之陳述,茲限原告於20日內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併命兩造於20日補正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附件一: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是否為:被告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資堂公司)係於民國62年4月11日成立,成立時之組織為有限公司,原告於70年4月受讓王冠軍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而成為仙資堂公司股東。詎81年7月時,時任仙資堂公司董事長之訴外人王浡生明知原告登記之股東印鑑並未遺失,卻以原告印鑑遺失為由虛偽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換原告印鑑後,再與被告陳香如合謀,以變更後之原告印鑑,將原告之50,000元出資額(下稱系爭出資額)移轉給被告陳香如,被告以不實理由變更原告之印鑑後,再以該印鑑移轉股份,該移轉行為應屬無效。仙資堂公司於82年9月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後資本額每股10元,依系爭出資額換算後,原告應轉換取得股份5,000股(下稱系爭股份),陳香如自應將系爭股份返還原告,又原告身為仙資堂公司之股東關係並不明確,即有確認之必要。
二、原告是否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原告與陳香如間於81年7月3日就讓與系爭出資額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三、依原告主張,系爭股份為原告所有,則原告是否得起訴確認系爭股份為原告所有或請求陳香如返還系爭股份?此時,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之情形?
四、原告是否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原告與仙資堂公司間股東關係存在」?
五、依仙資堂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仙資堂公司現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0股,其中王浡生持有40,000股、陳香如持有40,000股、王梓豪持有10,000股、王昱晴持有10,000股。依此,原告在取得確認系爭股份為原告所有或請求陳香如返還系爭股份之勝訴判決前,即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仙資堂公司間股東關係存在」之確認利益為何?
六、承上,原告在取得確認系爭股份為原告所有或請求陳香如返還系爭股份之勝訴判決前,即請求「仙資堂公司應將系爭股份移轉陳香如之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返還予原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附件二-兩造是否爭執以下事項:
一、仙資堂公司於62年4月11日成立,成立時之組織為有限公司。
二、原告於70年4月2日自王冠軍處受讓系爭出資額,而成為仙資堂公司股東。
三、仙資堂公司(時任董事長:王浡生)於81年7月以原告印鑑遺失為由,變更原告印鑑;並變更仙資堂出資額為5,000,000元,系爭出資額則由陳香如承受,依此換算,系爭出資額占變更後出資額比例為100分之1。
四、仙資堂公司於82年9月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增資為12,000,00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1,200,000股,依此換算,系爭出資額占變更後出資額比例為240分之1,股數為5,000股。
五、仙資堂公司於90年10月增資為20,000,00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000股,依此換算,系爭出資額占變更後出資額比例為400分之1,股數為5,000股。
六、依仙資堂公司於90年10月18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記載,股東于王玉齡將股份5,000股轉讓予原告,該股份與系爭股份無關。
七、仙資堂公司於92年12月增資為50,000,00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5,000,000股,依此換算,系爭出資額占變更後出資額比例為1000分之1,股數為5,000股。
八、仙資堂公司於100年12月減資為25,000,00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2,500,000股,並退還減資之股款,依此換算,系爭出資額占變更後出資額比例為1000分之1,股數為2,500股。
九、仙資堂公司於103年5月減資為1,000,000元,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0股,並退還減資之股款,依此換算,系爭出資額占變更後出資額比例為1000分之1,股數為100股。
十、自103年5月仙資堂公司減資起至113年7月9日止,資本總額均為1,000,000元,發行股份總數均為100,000股。
十一、依仙資堂公司113年3月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仙資堂公司現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00股,其中王浡生持有40,000股、陳香如持有40,000股、王梓豪持有10,000股、王昱晴持有10,000股,股份合計為100,000股。
十二、原告至遲於90年10月18日受讓于王玉齡之股份5,000股時,即知悉仙資堂股東名簿並無系爭股份為原告所有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