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2號
抗 告 人 李國鎮 現於法務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