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886,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