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陳麗香(即陳金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慶堂
陳文安
王陳桂桃
葉陳雀美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被 告 陳趙清月
陳希龍
郭益成
郭永在
蔣金蘭
蔣順陽
蔣秋明
郭祥安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灯坡
被 告 陳怡君
陳怡茹
陳怡雯
陳彥伶
郭林玉春
郭秀琴
郭小芬
汪郭碧玉
陳郭金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送達與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之程序問題,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