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立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揚宸瑞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6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8,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