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男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