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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大正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津  
原      告  蕭明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被      告  蔡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