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 告 郭怡婷
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被 告 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具狀陳報影響判決結果之重大事由,故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