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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4號
原      告  郭怡婷  
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被      告  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具狀陳報影響判決結果之重大事由,故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