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陳麗英  
被上訴人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