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958,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6,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