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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陳志弘  
            覃佩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宋潔琳  
            羅巧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誣告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5年7月23日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